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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出口退稅政策 增值稅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會發生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跟蹤最新的退稅率變化內容可到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查詢稅 率速查欄目,可進行多年度、多時間段的查詢,包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 退稅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 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 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 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 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于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范圍的成 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品(指單臺、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 產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 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 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6),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準后,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照 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一律按調整后的 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 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注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出口退稅公式 退稅額=(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例如:貨值100萬人民幣,增值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則: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幣 為進一步控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 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 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2007年6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發 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 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這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 、鹽和水泥等礦產品、肥料、染料等化工產品、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一般普碳焊管產品、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服裝、鞋帽、箱包、玩具、紙制品 、植物油、塑料和橡膠(18250,-295,-1.5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鋼鐵制品、焦爐和 摩托車等低附加值機電產品、家具,以及粘膠纖維。 三是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和印花稅票。 鑒于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以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為主要政策目標,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設置過渡 期出現的問題, 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而是將調整的政策內容提前一定時間對社會公布,以使企業有提前準備時間。 同時,考慮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 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格上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 的出口設備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 退稅票據丟失 出口退稅票據遺失怎么辦? 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托 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報告; 委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退稅政策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歷經7次大幅調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3 %、6%和9%三檔。 1998年為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 率至5%、13%、15%、17%四檔。 此后,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國家 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 產品的出 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 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 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后,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后,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就是將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 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 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中國 的出口退稅率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 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了第八次調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稅率的商品范圍有: (一)將部分橡膠制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鐘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具體規 定如下: 一、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 14%提高到17%。 二、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次調整的政策,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一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明確如下: 一、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制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等 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二、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 三、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 制品、信封等紙制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硅片、直徑大于等于30cm 的單晶硅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巖工具、金屬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四、將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車輛后視鏡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 11%。 五、將碳酸鈉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衛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板帶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鋼鐵制 品、仿真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六、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硫酸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國家正式發文,中國紡織企業出口退稅從原來的15%上調至16%,希望借此推動紡織企業的 復蘇。 |